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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部分区域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9/9/19 16: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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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届时,凡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根据调研,我市各类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大量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排放等级低、排放超标率高等特点。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明确了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区域范围。即:海岸线、古泊善后河、烧香河南段、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新沭河、临洪河合围区域;连岛;海岸线、通榆河、长深高速、沈海高速、兴庄河合围区域。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为: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限值的。同时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止使用区域范围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另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正式施行后,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将被淘汰,这将有助于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总量,有助于我市PM2.5和臭氧两项指标的双控双降,为我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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