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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殴打公安民警 一男子被判入狱八个月

2019/4/9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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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周某某在海州某烧烤店内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在依法传唤周某某的过程中,周某某拒不配合并阻挠民警执法,还辱骂、殴打出警民警,致使现场民警、辅警等三人受伤,经鉴定,其中两人为轻微伤。近日,海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海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从来没有想过去触犯国家的法律,违反法律的规定,我从外地来到连云港来是为了照顾父母的身体,当天因为送行同事酒喝多了,对出勤民警造成了伤害,向受伤民警表示道歉,我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庭审现场,周某某追悔莫及。

法官说法: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恶意撕扯、辱骂民警的行为并不是什么“网红”行为,殊不知在袭警、暴力抗法中侵害了公安民警执法权,更损害了公安执法权威和国家法律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配合民警正当执法的行为,可能已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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